广州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蔡嘉雯、张懿明、翁丹纯)
发布日期:2025-08-12 16:54:48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新葡京博彩官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安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蔡嘉雯、张懿明、翁丹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151-1153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1151号:
一、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1号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工资26786.16元;
二、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1号申请人个人向公司垫付费用12285.42元;
三、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1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750元;
四、 驳回1151号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152号:
一、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2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0元;
二、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2号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30日的工资7500元(未扣除代扣代缴金额);
三、 驳回1152号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153号:
一、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3号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000元;
二、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153号申请人2024年6月1日至30日的工资8000元(未扣除代扣代缴金额);
三、 驳回1152号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均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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