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裁决公告(陆淞莹、刘莎、黄秀君、郭芷晴、林紫欣、蔡秀娟、陈剑文、冯敬忠、李秋萍、林宁、刘嘉琦、沈莺秋)
发布日期:2025-08-29 15:56:26 文章来源:本网 字体大小:【 A- A A+ 】
广州市新葡京博彩官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中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陆淞莹、刘莎、黄秀君、郭芷晴、林紫欣、蔡秀娟、陈剑文、冯敬忠、李秋萍、林宁、刘嘉琦、沈莺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穗越劳人仲案〔2025〕1546-1557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陆淞莹(1546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刘莎(1547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黄秀君(1548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郭芷晴(1549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林紫欣(1550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蔡秀娟(1551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陈剑文(1552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冯敬忠(1553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差额为37391.25元(未扣除依法代扣代缴部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李秋萍(1554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9月至2024年12月的工资34730元(未扣除依法代扣代缴部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林宁(1555号):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刘嘉琦(1556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的工资56021.66元(未扣除依法代扣代缴部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沈莺秋(1557号):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8月至12月的工资52584.17元(未扣除依法代扣代缴部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越劳人仲案〔2025〕1553、1554、1556、1557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穗越劳人仲案〔2025〕1546-1552号、1555号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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